办理情况查询
昵称:
生*
留言日期:
2018-12-01
主题:
党员党费公示问题
内容: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基层党组织把每名党员应缴党费向全体员工(含非党员)公示,做法是否恰当?是否有侵犯党员个人私隐的嫌疑(根据应缴党费推算到个人收入)?
查询结果
受理时间:
2018-12-07
答复时间:
2018-12-12
答复单位:
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答复内容:

根据《基层党组织党费收缴情况定期公示制度》第四条:党支部应当在每年1月10日和7月10日前,通过党务公开栏等形式分别向党支部党员公示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第五条:基层党委(党总支)应当在每年1月和7月份,通过党内文件、党务公开栏、工作内网等形式,分别向所属党组织和党员公示一次党费收缴情况,并向上级党组织备案。

    依照上述两条规定,党费收缴情况应当向全体党员公示(不含非党员),接受党员监督。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按照规定交纳党费不存在侵犯党员个人隐私的嫌疑。


满意度:
我要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