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资产(产权)占有及(授权)单位选聘会计(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经济鉴证、企业绩效评价等相关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等法律法规及市属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我委拟对2014年制定的《佛山市市属国资系统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审计等相关业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现就《暂行办法》修订稿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建议和意见请于2018年12月24日前以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等多种方式反馈给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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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附件: 佛山市市属国资系统选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审计等相关业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市国资委
2018年12月11日